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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2 14:29:54   浏览量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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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和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按照本意见规定做好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须报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对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应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

(二)明确节能报告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明确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等。

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采用可比价,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以统计部门每年公布上年度全省火力发电平均发电标准煤耗计算,下同)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

(三)规范节能审查程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以下三种类型的项目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一是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G网络、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三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明确节能审查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能源(煤炭)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落实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有效期限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和监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监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监管。

三、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管理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的区域节能审查,其他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原则上由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明确区域节能报告内容。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概况和四至范围;用能现状、主导产业定位及主要行业能耗标准;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以及新增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区域年度用能计划、能耗监测及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三)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程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审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实行区域负面清单制度。

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区域内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地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五)明确区域节能审查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区域节能报告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是否明确区域能源“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区域行业能效准入条件是否清晰;是否明确区域负面清单等。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地理位置、规划期限、主导产业定位及主要行业能耗标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重点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等。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有效期应当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区域能源“双控”考核制度相衔接。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用煤)平衡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

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与承诺备案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备案内容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察事项,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重点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能源消费强度、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是否突破,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管理等。对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能源监察机构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

(二)加强后续监管处理。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

区域能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省、市年度能源“双控”考核和开发区(园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开展区域能评实施中期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对区域连续2年超出年度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经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难以实现规划期能源“双控”目标的,应当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对未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域管理机构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区域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落实能源“双控”工作不力、规划期未通过区域能评考核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统计分析。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强化信用管理。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认定,实行节能信用监管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开展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根据节能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转自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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